什么法律支撑人寿保险税收筹划功能
人寿保险具有税收筹划功能,通俗讲就是:人寿保险在什么情况下不会被征税,包括所得税、遗产税。比如,马晗以自己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保额万的终身寿险,身故受益人指定为儿子马小晗;同时以自己为投保人,以儿子马小晗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保额为万的年金保险,另外,马晗的父亲马老晗以自己为投保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保额万的终身寿险,身故受益人指定为马晗。首先是遗产税,马晗以自己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儿子马小晗为身故受益人购买的保额万的终身寿险,如果马晗去世,这时候儿子马小晗获得了万的身故保险金赔付,由于这笔保险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给付给马小晗的,不属于马晗的遗产,当然不缴纳遗产税。还有一种情形,如果唯一的身故受益人马小晗与马晗在同一次交通事故中去世了,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这时候,马晗的妻子开晓彤凭借保险合同取得了马晗的身故保险金万。由于原先指定的身故受益人马小晗被推定为先于投保人/被保险人马晗去世,相当于说这份保险没有指定身故受益人,马晗的身故保险金就成了他的遗产,妻子开晓彤继承了马晗的万遗产。如果此时遗产税已经开征,开晓彤要先交遗产税才能取得这万。另外,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加拿大,人寿保险身故保险金也是不缴纳遗产税的,在美国,人寿保险+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也就无需缴纳遗产税。还有一个大家关心的话题,如果马晗的儿子马小晗后来移民美国了,这时候,马晗去世,马小晗领到的万身故保险金,由于马晗是非美国税收居民,马小晗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是外国保险公司给付给美国人的财产,不需要缴纳遗产税。其次是所得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保险赔款免交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马晗以自己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儿子马小晗为身故受益人购买的保额万的终身寿险,如果马晗去世,儿子马小晗获得了万的身故保险金赔付,是不用交个人所得税的。那么,马晗以自己为投保人,以儿子马小晗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保额为万的年金保险,马小晗每年根据保险合同领取的生存年金、马晗自己每年领取的保单分红,要不要缴纳所得税呢?从《个人所得税法》当年的立法原则来看,“保险赔款”其实更倾向于称为“保险金”,如果当时直接写成“保险金”就不会有任何争议。生存保险金也属于保险金啊,年金保险的生存年金自然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当然,在实际执行中,生存年金、分红,目前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参考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人寿保险的分红,一般也都是免交所得税的。但是如果马晗不把红利领出来,而是放在保险公司累积生息,这部分红利产生的孳息,要不要缴纳所得税呢?国内确实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某保险公司分红孳息未代扣个税,在年的专项检查中被责成补扣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马晗如果不把保单分红领出来,放在保险公司累积生息,红利本身倒是不会被征收所得税,但是红利的孳息还是存在被征收所得税的可能性的。那么,马晗有没有办法避免保单分红的孳息被征收所得税的可能呢?其实,马晗如果不领出来,而是采用交清增额的方式,提高保险金额,待自己身故以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以身故保险金的形式赔付给受益人马小晗,就可以避免所得税了。什么是交清增额呢?交清增额是分红型保险红利领取的一种方式,是指分红保险每年的红利分配以后,将其采用趸交的交费方式购买相应主险,主险保险金额相应增加。比如,客户年交保险费元,当年的分红为10元,客户在选择了交清增额以后,保险公司将会将客户的这10元的分红采取趸交的方式转换成相对应的主险的保额,客户的保障有所增加。——以上摘自朱瑞阳《大额保单七十二讲》因饭团即将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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