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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翻译官婚姻共同财产简单问答二

来源:翻译官 时间:2020/8/25

婚姻共同财产简单问答

各位读者都知道,经常会有《新婚姻法出来了,财产分割又出新规》等如何如何的文章会出用存在比较噱头的标题来吸引各位的眼球然后让你们转发骗点流量,但是很可惜,在本次的《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婚姻法》已经被吸收进入《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因此个人在本文中会根据未来《民法典》和现在丧未失效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来做一个简单的关于婚姻里的共同财产的简单问答科普,当然具体以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为准,本文仅供参考。

Q: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如何处理

A: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条第2款规定,以上因为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为个人财产。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Q:婚前单独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如何处理

A: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对应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第二款“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又,根据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可知离婚后如果无法就不动产达成协议一致的,经法院判决后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人的单独个人债务。

Q:婚前的股票、存款的收益、利息如何处理

A:婚前持有的股票溢价等投资性收益原则上是属于共同财产,但存款的利息等法定孳息为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Q:那么什么是孳息和自然增值

A: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延伸可知,类似林木果树畜牧动物生产等根据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被称为天然孳息;类似租金、存款收益、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等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为法定孳息;物的增值发生原因是因为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导致而和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物投入了人力物力等无关的,比如婚前个人全部所有房屋、字画、珠宝、黄金等随着市场价格上而产生的增值。

Q:按照风俗习惯给的彩礼可以返还吗

A:可以返还,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满足的条件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Q:婚后夫妻一方将其婚前、婚姻存续期间内购买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的,如何处理

A:参照赠与合同,适用赠予的规定。如在赠予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又。《合同法》第条规定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故,赠与可以撤销,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撤销。

Q: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如何处理

A: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自然视为婚前赠与,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不动产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产权交易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祖父母出资份额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ND-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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