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游新闻
记者:刘波、王倩
编辑:苏航
近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关于征收补偿的金额等方面都明确规定了
一起来看看吧~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6月1日,重庆市政府网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14号)》(以下简称"《通知》"),将于年7月1日起施行。
补偿、补助标准
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同一区片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比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大渡口、南岸区等区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3万元/亩。
土地补偿费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中心城区
每名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元
安置补助费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中心城区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元;其他区县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不低于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县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中心城区的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其他区县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附着物和青苗
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元
对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三种安置方式可选
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称“长期”,是指区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3年以上。
该《通知》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所属行政区域。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施行前已经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本文转自秀山:xinxiushan)
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
本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补偿方式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置补助费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中心城区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元;其他区县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不低于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本文转自秀山:xinxiushan)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重庆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中心城区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违法建(构)筑物;(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将符合条件安置对象纳入相应社保体系办法指出,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1.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2.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3.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4.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服刑人员;5.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6.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人员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应给予自建住房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全部为住房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但住房未被搬迁的人员,在其住房搬迁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给予自建住房补助,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无子女的,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时,可以申请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该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家里有被征收的要赶紧看看啦紧急!请为高级中学、秀一中的孩子们转发扩散!分享、点赞、点亮即时获取更多资讯还要记得转载请注明:http://www.chongqinghg.com/fygtj/92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