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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两男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被判刑

来源:翻译官 时间:20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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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0日,杨某发邀约被告人杨某祥一起去重庆市秀山县某山林里,用捕兽夹猎捕野猪用于食用,杨再祥同意一同前往。二人在明知不能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带上2个捕兽夹(二人约定共同出资购买,但由杨某发先行垫资)一同上山,在查看了野猪的行迹后,二人一起将其中1个捕兽夹安放在野猪可能出没的地方后离开。同年12月25日,杨某发邀约杨某祥一起去查看安放的捕兽夹是否猎捕到野猪,到达之后发现捕兽夹夹到一头野猪,当时该野猪尚未死亡,杨再祥就用其携带的杀猪刀将野猪杀死。后杨某发联系梁某开车前来帮忙运输野猪,在回去之前二人又在山林中安放了1个捕兽夹,后二人将野猪放到梁某的车上,几人在回家的途中被派出所民警查获。

民警依法扣押了二人捕获的野猪、杀野猪使用的杀猪刀以及捕兽夹。

经秀山县林业局认定,杨某发、杨某祥捕获的野生动物为野猪,已纳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使用的捕兽夹属于禁用的猎捕工具。杨某发、杨某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二人捕获的野猪重约73斤,已被公安机关填埋销毁。公诉机关认为,杨某发、杨某祥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杨某发、杨再祥均判处拘役一个月。杨某发、杨某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年5月12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某发、杨某祥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杨某发、杨某祥均积极实施犯罪,不区分主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杨某发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被告人杨某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在案扣押的捕兽夹1个、杀猪刀1把予以没收。分享、点赞、点亮即时获取更多资讯还要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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