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依法扣押了二人捕获的野猪、杀野猪使用的杀猪刀以及捕兽夹。
经秀山县林业局认定,杨某发、杨某祥捕获的野生动物为野猪,已纳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使用的捕兽夹属于禁用的猎捕工具。杨某发、杨某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二人捕获的野猪重约73斤,已被公安机关填埋销毁。公诉机关认为,杨某发、杨某祥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杨某发、杨再祥均判处拘役一个月。杨某发、杨某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年5月12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某发、杨某祥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杨某发、杨某祥均积极实施犯罪,不区分主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杨某发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被告人杨某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在案扣押的捕兽夹1个、杀猪刀1把予以没收。分享、点赞、点亮即时获取更多资讯还要记得转载请注明:http://www.chongqinghg.com/fyghy/9254.html